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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2011出口障礙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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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

在工總在2011年出口障礙的調查中,反映面臨貿易障礙的地區仍多集中在中國等亞洲市場,同時也多了沙烏地阿拉伯等部分新興市場。

問卷調查對象屬於製造業的廠商占全體回卷比例的95%,貿易商則占5%。在請廠商勾選有出口的地區時,約有八成以上的填答廠商同時勾選了東北亞、東南亞、及美洲地區。以下為節錄報告部份, 非全文內容, 全文請詳工總官網。

※有關關稅障礙問題

一、輸往中國所面臨的關稅問題

反映中國關稅仍高的產品包括粉碎機及混合機,稅號為84742000及84743900,目前稅率為15%;碳鋼及不鏽鋼盤元,稅號為7221000015,稅率為10%;以及汽車電動窗等。本年度業者針對銷往中國產品所反映的問題,明顯較往年少。

生產汽車電動窗的廠商指出,歷年來皆直接或間接出口該項產品到中國,在當地的汽車電動窗、天窗等產品市場占有相當大的市場占有率,預估2011年度出口至中國的金額可達3,300萬美元以上,由於中國的市場成長快速,歐美之重要品牌(如BOSCH、SIMENCE、日本電裝等),均於當地設立工廠,擴大市場,在沒有關稅賦擔下,造成台灣廠商競爭上的壓力。

二、業者對於東南亞地區關切的產品項目

反映輸往越南的產品關稅過高的項目包括冷軋鋼捲,HS CODE 為72091700,關稅8%,業者表示中國輸往越南享有0%稅率;活動板手,稅號為82041200004,進口關稅高達20%,廠商也面臨了東南亞國協彼此零關稅的差距。此外,輸往印尼的冷軋鋼捲,稅號為72091700,稅率為7.5%~10%,對此,業者也殷切期盼我國能夠儘早加入東南亞國協。
輸往泰國的鋼鐵業者將所面臨的關稅障礙列於下表,業者希望能夠爭取到適用與中國同樣享有的零稅率。

※非關稅障礙問題

非關稅措施逐漸取代了關稅成為各國貿易保護手段,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主要障礙,尤其是技術性貿易障礙也逐漸成為廠商反映的重點。回卷調查中,反映遭到對手國不合理的非關稅措施比例最多的仍是「進口國的關務程序」,其次為「進口國之標準及符合性措施」。

一、進口國的關務程序

本次調查反映在關務方面遇到問題的地區,包括了中國、中東地區、巴西、越南、俄羅斯及烏克蘭等。
在這個選項中,出口到中國的廠商面臨的問題包括:
* 證明文件需求,分多次告知及人員不同。
* 過度或無關文件之要求,例如要求我方檢附官方證明文件,但又不得在文件上出現「中華民國」字樣(廣州關)。
* 關務程序缺乏透明。
* 港口、海關或其他稅賦經常變化或過高。
* 歧視性、不合理或不一致地施行原產地規定。

針對中國的關務障礙,廠商表示中國於卸貨港針對台灣進口貨往往加徵收EBS(緊急燃油附加費),有時又收CRS(成本防禦附加費),時常造成出口商與進口商孰應支付費用的紛爭。以出口商的角度,認為中國巧立名目,多收費用,但是每家都收,廠商只能接受辦理;對此費用爭議,進口商大皆不願支付此額外多出之費用,要求台灣的廠商負擔,而台灣廠商在出口報價前根本不知道會產生此項費用,進口商又不願意付,最後為了維持生意只得同意吸收此多出之費用。據了解,這些費用似乎都屬於近兩年的新規定,EBS是2010年4月起在不同港口、陸續開始向進口商收取的費用,針對不同地區,費用也不儘相同,例如廈門港收人民幣3,000元,連雲港收人民幣2,400元。此外,福建地區自2010年7月起、華北地區自2011年1月起、華中地區自2011年3月起,陸續開始向進口商收取CRS費用,也是依地區不同收取不同的費用,例如廈門港收人民幣420元,華北地區收取人民幣1,200元。

部分廠商認為,兩岸ECFA早收清單減讓關稅的結果,並未使國內生產的產品之出口成長率因而受惠,反而增加了很多文書作業,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國進口端的客戶對於 ECFA的了解十分有限。也有廠商表示,未能充分享受早收清單的優惠,係因為業界的使用率普遍偏低。還有業者反映,廣東省沿海直航的船舶太少,希望能夠爭取增加直航船舶航次及船舶直航出口地點或直接取消直航限制。

部分廠商則反映輸往中國產品面臨該國海關重新改判稅則號列情事。希望相關單位在後續談判時能夠提出貨品號列歸屬問題,為國內廠商爭取權益。此外,部分廠商則指出,雖然尚未遇到稅則改判的具體情事,但是中國有太多不同的關區,在稅則的認定部分仍然相當歧異,每次都需要花時間解釋。也有廠商指出,由於台灣和大陸的稅則認定標準不同,導致部分產品通關困難,進而影響提貨時間。廠商認為,ECFA生效之後,經過香港進入中國,產證的申請流程時限太短且收費高昂,低單價且降稅少的產品,其運作成本甚至會高於因為ECFA生效後所降的稅額。

輸往巴西的廠商遇到的問題,包括過度或無關要求文件、無謂延遲或通關時間冗長、關務程序缺乏透明、港口、海關或其他稅賦經常變化或過高、歧視性、不合理或不一致地施行原產地規定等。輸往巴西的廠商進一步指出,巴西的稅賦非常繁瑣,不是單一稅制,計算的方式相當繁複,主要項目包括進口的稅賦、工業產品稅、貨物流通稅、員工分紅計畫、存金加社會保險捐助金等,前述稅目皆採累進方式計算,對廠商而言負擔相形重。

巴西的工業產品稅類似我國之貨物稅,但為加值型營業稅,課徵標的為本國產製或外國進囗之工業產品,其稅率介於0-55%間,平均稅率約為16%,原料、半製成品及包裝材料等已繳納之工業產品稅得作為抵稅用,進口品之課稅基礎為CIF價格加上關稅及其他規費及捐後之總值。貨物流通稅和工業產品稅一樣均為加值型營業稅,亦即在貨物行銷之每一層次加以課徵,但貨物流通稅為州稅,故於貨物跨州時亦應繳納,其稅率介於0-25%間,視各州及貨物而有所不同。此外,巴西勞工法對就業員工之各項保障鉅細靡遺,無微不至,其程度超過我國甚多,許多先進國家恐怕亦瞠乎其後。

出口到俄羅斯的廠商所勾選的障礙,包括過度或無關要求文件及無謂延遲或通關時間冗長。
銷往沙烏地阿拉伯的廠商則勾選了歧視性、不合理或不一致地施行原產地規定,並未提供進一步說明。輸往烏克蘭的廠商面臨的障礙,包括無謂延遲或通關時間冗長、海關檢驗程序繁複、港口、海關或其他稅賦經常變化或過高。

銷往越南的廠商反映的障礙,包括過度或無關要求文件、關務程序缺乏透明、過高的印花稅(10%)、歧視性、不合理或不一致地施行原產地規定。廠商指出,因Form E限制的問題,導致廠商成本無法降低;依據越南產地證明書(C/O)的規定,Form E指的是東協國家的貨品銷往中國,可以享有東協-中國FTA(ACFTA)關稅協定之優惠。由於越南為東協成員國之一,供應商如果可以出具Form E,相對而言,其客戶就可以享有較低的關稅優惠,但是中國要求FORM E裡面中的shipper 僅可標示一名,不可填寫「某某代辦公司 O/B 台灣分公司」,這樣的規定,使得廠商無法為客戶爭取到低關稅優惠,成本相對提高。

 
二、標準及符合性措施方面

近年來,各項產品及製程日趨複雜,環保要求的提高乃全球新興趨勢,因此各國對於商品標示(籤)、包裝、性能、測試、檢驗等方面的要求亦逐漸重視。在本次的回卷中,廠商再次反映了歷年皆反映的問題,亦即印尼SNI標準、泰國TISI標準、馬來西亞 MS標準等,這些東南亞國家都有各自的標準,出口時都必需先檢驗過關才能安排出貨,程序繁瑣,且無效率,導致貨物遲遲無法進口。

在中國方面,業者表示,在中國通關時經常面臨的問題主要和檢驗的要求有關,在當地驗關所需的檢驗報告,常常不是進口該品項所需,且經常是到了港口後才被告知,使得業者疲於補件,往往拉長了通關時間,增加業者的成本;以現階段而言,令廠商最困擾的問題,仍是不夠透明的驗關程序。

在標準與認證部分,出口歐盟的產品與工廠檢驗認證程序,不論韓國或是台灣,目前相關程序都相同,但是台灣檢核的成本比較高,而且每年都需要稽核。因此建議台歐盟在醫療器材上能洽簽相互承認協議,減少廠商負擔。

此外,銷往阿根廷的業者也反映了,需要將檢驗報告翻譯成西班牙文,並經過法院公證,造成廠商的困擾。輸往中東地區的業者則反映了該區常有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業者無所適從。輸往沙烏地阿拉伯的業者則反映,被該國主管當局拒絕接受由製造商自行進行國外產品標準之符合性驗證,南非則是過度要求授權及認證程序,以及獲得許可之成本太高或過程太冗長。出口到越南的廠商則指出,該國的技術性標準缺乏透明,缺乏標準及符合性規定之資訊,獲得許可之成本也太高,業者說當地缺乏可以依據的標準,進口許可證加清關時間加總起來約需要14天,耗時過長。

三、政府問題及法令規定

出口到印尼的業者表示,申請許可進口之ML CODE約需要1年,其政府效率令廠商非常困擾。銷往俄羅斯的廠商也指出,該國的政府人員工作效率差。出口到越南的廠商說,越南的地方當局有岐視性待遇,政府人員的工作效率也奇差無比,導致產品的通關往往耗時較長天。

 
結論與建議
在本次的意見調查中,除了表示台灣與各國洽簽FTA刻不容緩以外,多數的回卷廠商在反映障礙的同時,都進一步表達了與東協國家洽簽的重要性,事實上國內有許多廠商除了外銷該區外,在東南亞都設有關係企業。廠商認為,如果能夠在關稅上取得與別國的同等待遇,又能夠排除非關稅障礙,一定可以提升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讓對手國知道台灣的重要性,將國內產業的整個產業鏈從海外連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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