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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如何調查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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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資料來源:EFDA

何謂規避?


規避是指對來自某個或某些國家的進口商品逃避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的行為。


規避可能以多種形式呈現,但對於扣件產品而言,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第三國轉運進入歐盟,以造成產品是從該第三國直接運入歐盟的假像。


至於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的碳鋼扣件,有兩種常見行為:


1. 先將扣件運至第三國,有時被托運或編碼為其他類型的產品。產品到達第三國後,再被重新裝入出口集裝箱,轉口進入歐盟,同時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謊稱這些產品直接源於第三國。


2. 第三國的某個具有扣件合法生產權的工廠先將扣件進口入國,然後這些扣件再被當作該工廠生產的產品進行轉口。

這兩種行為均違反歐盟反傾銷和反補貼法規。

 

如何啟動規避調查?

有多種方式:


1. 歐盟生產商可向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起訴訟。
2. 任何歐盟成員國都可要求歐盟執委會進行調查。
3. 歐盟執委會也可自行啟動調查,或基於產品貿易形態的改變,或基於歐洲反欺詐辦公室(OLAF)對某第三國特定出口商的調查。

 

規避調查的流程:


歐盟執委會通過“歐盟公報”(EU Official Journal)頒佈法規,宣佈發起調查並解釋決定進行調查的根據。


調查適用於正接受調查的某一個或某些國家相應產品的“所有”出口(依據為原始反傾銷法規)。


自調查啟動之日起,歐盟國家級海關部門均必須對從被調查國家進口的產品詳情進行登記(記錄)。


如果通過調查判定有規避行為存在,則該資訊用於對自調查啟動之日起來自該國的所有進口商品徵收追溯式反傾銷稅,但不包括已經從歐盟獲得該措施豁免權的出口商。


該國出口商會受邀申請豁免。他們通常只有37天時間提出這項申請。如果提出申請,即表示他們同意歐盟官員對其業務進行非常詳細和徹底的調查。


調查方有9個月的時間裁決是否存在規避行為並決定相關出口商是否可以獲得該措施的豁免權。


一旦調查確認有規避行為存在,就會頒佈新的法規,按照原始反傾銷措施的規定對來自被調查國的所有進口徵收最高比例的反傾銷稅(對於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的碳鋼扣件為74.1%),但不包括獲得豁免權的出口商。


追溯式反傾銷稅的徵收對象包括自調查啟動之日起的所有進口,不包括已獲得豁免權出口商的商品。

 

需明確的重要事項 :


若要獲得豁免權,出口商必須證明自身的清白。


將針對各公司分別展開豁免權調查。不施行取樣或分類。


出口商必須配合由歐盟官員進行的詳細、嚴謹的干預調查。


如果未能按照歐盟調查員要求提供全部資訊,包括詳細的帳目和交易資訊,將被視為不配合,將“不”授予豁免權。


僅僅證明規避清白還不夠,出口商必須排除一切懷疑才能切實證明其確實清白。


在之前的緊固件相關規避調查中(即對馬來西亞的調查),僅有一小部分出口商成功獲得了豁免權。


被調查的當事國官方對歐盟的決定沒有左右影響力。

 

對進口商意味著什麼?

規避調查的啟動對歐盟進口商而言增加了巨大的不確定性。


在馬來西亞的經驗證明,一旦啟動規避調查,被調查的國家將有極大可能被徵收反傾銷稅。


同樣地,毋庸置疑,歐盟將行使權力,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最高比例(即74.1%)的追溯式反傾銷稅並要求執行,必須即期向國家級海關當局繳納上述反傾銷稅。


即便出口商申請豁免權,也不保證一定會成功獲得。如果有絲毫疑點,或有絲毫不配合的跡象,歐盟執委會都將不授予豁免權。


因此,進口商別無選擇,只有非常謹慎地權衡是否要繼續鋌而走險,從一個正在接受規避調查的國家進口商品;或者選擇“打保險牌”,轉而從其他國家進口。

 

背景資料 :


該簡報旨在澄清歐盟規避調查的相關問題。歐洲扣件經銷商協會(EFDA)已做到盡最大能力提供準確的資訊,且這些資訊反映了當前歐盟規避調查行動的總體情況以及扣件方面的具體情況。儘管如此,如需更權威性資訊,請務必求助歐盟執委會的貿易總司。可至以下網站獲取完整的聯繫資訊: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_trade-defence


該簡報主要依據 966/2010號“歐盟法規”(EU Regulation 966/2010)啟動的歐盟規避調查的經驗為基礎;該調查最終於2011年對從馬來西亞進口的碳鋼扣件徵收反傾銷稅,但不包括八家已獲得歐盟豁免權的出口商直接生產的扣件產品(有關具體調查結果及判決,請參見723/2011號“歐盟理事會執行法規”(EU Council ImplementingRegulation 723/2011))


關於“規避”的相關定義條款以及歐盟規避調查的法律依據和流程以1225/2009號“歐盟基本反傾銷法規”(EU Basic Anti-dumping Regulation 1225/2009)(經多次修訂)為基礎。


反傾銷稅目前適用於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些進口碳鋼扣件產品,徵收最高比例為74.1%。這些反傾銷稅最初依據 91/2009號“歐盟法規”(EU Regulation 91/2009)實施,當前遵循 R591號“歐盟期滿複審”法規(EU Expiry Review R591)。該“複審”法規預計於2015年4月公佈調查結果,屆時將決定反傾銷措施是否再延期5年(從屆時公佈日期算起)。

 

 

聯繫方式:
European Fastener Distributor Association

Am Weidendamm 1 A, D-10117 Berlin

電話:+ 49 30 590099581 傳真:+ 49 30 590099481

電子郵箱:secretary@efda-fastenerdistributors.org

網址:www.efda-fastenerdistributo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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